条款和条件

阿克苏诺贝尔通用销售条件

第1条 通则

本通用销售条款应适用于阿克苏诺贝尔的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卖方”)的所有要约、订单确认书和交货,并且构成卖方和买方之间销售协议的组成部分。除非卖方另行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他任何通用条款均不得适用,也不得取代本通用条款。

第2条 合同的成立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卖方的报价没有约束力。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协议及订单确认书(“销售协议”)于卖方书面确认时成立。

第3条 交货

3.1            买方应于收到卖方的提货通知后立即提取货物。另外,双方可以约定由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以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按以下第4条的规定转移给买方。

3.2            如果销售协议在一段期间内有效,如果卖方就销售协议下某一订单交货有任何违约,买方亦不能以此为由终止整个销售协议。

第4条 所有权转移

4.1            在买方全额付清价款前,卖方继续享有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仍保留所有权期间,买方应为卖方保管货物。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发票或其它销售文件规定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卖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买方,收回货物。

4.2            尽管有第4.1条的规定,在全额付清价款前,买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和/或出售货物, 除非卖方要求买方归还。

4.3                在下列情况下,货物毁损的风险应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a)      当由买方提货时,风险应于卖方通知买方可以取货时转移给买方或

b)      当由卖方送货时,风险应于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买方。

第5条 价格

5.1            价格根据订立销售协议时适用的汇率、关税、税、运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用而定。订立销售协议后交货日期前,适用的汇率、关税、税或费用如有变化,卖方有权相应地调整价格。

5.2            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如果生产买方所订货物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或其它材料的价格上涨,卖方有权相应地提高所订货物的价格,但是卖方应在每次提高价格前十四(14)天书面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在收到此等通知后七(7)天内撤销销售协议。

第6条 付款

6.1            价款应按发票或其它销售文件规定的支付条款支付到卖方的银行账户。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则卖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它权利的前提下可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a)      收取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九的逾期付款利息;

b)      要求买方支付为收取买方应付款项或拖欠款项而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c)      中止向买方继续交货;d) 有权立即终止销售协议;

e)      有权中止任何给买方的付款(如有)或直接抵扣。

6.2            卖方应按债务到期日的顺序,将买方支付的款项(包括第6.1条规定的款项)记入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中。

第7条 责任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卖方不对其所供货物为任何目的的有用性、充分性、适销

性或适用性作任何明示或默担保和陈述。卖方仅在销售协议中明确作出保证时,卖方

才对货物质量、货物可能的应用方面的组成成分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作出担保。

卖方的责任不得超过所涉货物的销售净价或20万欧元(€200,000),二者以较低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均不得包括间接损失和后果性损失。

第8条 检验、索赔及通知

经销商或其指定收货方应在交货地址当场清点、验收阿克苏诺贝尔送达的产品。若存在任何收货异常情况,经销商需在签署送货单时予以备注,否则经销商签署送货单将被视为阿克苏诺贝尔已履行产品的交付义务且经销商确认产品收妥,产品的遗失或毁损风险自此时起转移至经销商。

第9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了超出任何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爆炸、恐怖袭击、风暴、水灾、地震、破坏活动、疫情、政府行为、劳工骚乱、能源、原材料及运输手段短缺、机械故障、工厂启动问题,使该方未能履行销售协议,则该方不得被视为违约,也不应为其未能履行协议义务负责,卖方有权推迟交货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卖方有权解除销售协议,在此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10.1   除非卖方书面明确授权,买方不得在任何时候将属于卖方及卖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公式、制造工艺、专有技术以及任何技术性的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也不得将这些信息使用于书面授权范围外的任何目的。

10.2   为保护卖方货物的所有权和保密性,使用货物时有以下限制:(i) 除了基于安全目的的合理要求外,买方不应分析或已经分析或也不应允许或故意促成对任何依据销售协议应给买方的样品或货物的分析,以及(ii)买方不应复制或故意允许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复制。

第11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通用销售条款及卖方的所有要约、订单确认书、合同和交货均适用卖方所在国法律,并且按照卖方所在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销售协议引起或与销售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平等合作的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果未能在协商后的15天内解决,应将该争议提交给卖方注册地的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第12条 终止  卖方可以在不损害既有权利的前提下,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来终止全部或部分销售协议。

第13条 一般条款

13.1 对于本通用销售条件做出的任何改变和修改均应由卖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13.2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无权向第三人转让销售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订单填写注意事项

1. 请完整填写订货公司名称及所对应的正确客户编号。

2. 如果属于工程、工程补货订单,请务必注明工程名称。

工程补货,请在“订货类别”中选择“工程补货”。同时在相关产品备注一栏中,补货请注明参考订单号或参考批号,以防产品色差。

3. 请完整填写产品编号,产品色号,产品名称、包装、所需数量及价格,并记入总计金额。请确保产品编号和产品名称的一致性。订单录入以产品编号色号为准。

4. 请清楚填写送货地址、指定收货人及电话。若因填写信息不实导致送货延误,我公司概不负责。

5. 公司签章:请清晰盖上公司章,不可使用收货章或私人印章来代替公司章。

6.《产品订货单》使用完后,可向客户联络中心400-6206877或 业务代表索取。

《产品订货单》号码为唯一的号码,不能重复使用;单张订单定购产品超过一页,

请在各页上标明页数并盖章 (保留第一张的订货单号)。

7.订单处理如有特殊要求,请拨打客户联络中心电话,由客户联络中心正式受理。

8.改单注意事项:*如修改信息,请在原订单上将需要修改的地方“划去”。在旁边标注“改单”及“修改内容”;如添加新信息,请在原订单上圈注添加内容并在旁标注“改单”,由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    *卖方可独立判断是否接受有修改的订单。

  *无论是修改还是添加信息,请务必在原订单上进行操作,不要使用新订单。

*如果使用新的产品订货单进行改单时,必须注明“原订货单号XX作废”。

*如果您所订产品,已处于调色过程中,或者已安排出货,则无法再接受相关改单操作。

9. 请遵循技术部推荐的涂布率和施工方法施工真石漆。

本“订单填写注意事项”未尽之事宜,请向客户联络中心咨询,卖方有权对订单填写注意事项随时更改。

本“通用销售条件”未尽之事宜,请以我司与您签订的《零售经销协议》为准。